二审程序是指由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满意,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诉讼程序。它处于第二实例级别。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的新证据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提交二审法院的新证据。#再次确定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再次确定新证据
(一)初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方在初审期间到期后发现的新证据;当事方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由于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如何再次确定新证据?,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提供证据。#再次确定新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判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证据期届满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调查 ] 取证未获批准推荐,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据认为,应在当事方的要求下允许并获取证据。
作者整理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新证据的认定新证据调查取证,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事参考。作者最近与工作中的一位法官朋友讨论了法律问题,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谈到了新证据。他说,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这通常是确定新证据的方式。 :
一.是在证明期限内客观存在的证据,但未为有关各方所了解和拥有。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存在并有条件获取的证据,但没有提出证据是因为它不理解证据的价值,除非法院已将其澄清。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由于举证期限内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取得证据。
四.是在证明期限到期后提出的证据,目的是反驳另一方的主张或提供证据。
五.是当事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举止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证据,并且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得以延期,并且在延展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证据。不听取证据可能会导致判决中明显违反客观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则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