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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3-18 15:59      信息面向地区:广东      浏览次数:
1、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
 
  未履行结婚申报或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无效。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婚姻法均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在第4章19条规定:“结婚未在主管官员面前举行的,利害关系人与检察官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2、重婚
 
  多数国家都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双方中有一方己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
 
  3、近亲属婚
 
  违反近亲结婚限制的一些国家规定为婚姻无效。如德国、瑞士、法国、比利时等,如《比利时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夫妻双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检察官有权提出无效之诉。”
 
  4、未达法定婚龄
 
  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许多国家视为可撤销婚姻,如日本民法将不符合法定婚龄缔结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姻,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未达法定婚龄婚视为婚姻无效。如我国香港《婚姻条例》第27条规定:“婚姻其中一方举行婚礼时未足16岁,该婚姻属无效。”
 
  5、因生理缺陷,不能为人道者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因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不能为人道所缔结的婚姻认定为无效。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无性交能力因而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时不了解该生理缺陷的,法院应宣布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6、意思表示有瑕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所缔结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如《日本民法典》第742条第1款规定,因认错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间无结婚的意思时,婚姻无效。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一方由于无智力能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毒品或其他能致人麻醉的物质的作用而没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在暴力或胁迫下或在有关婚姻的重大问题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而缔结的婚姻,法院应宣布无效。《澳门民法典》第1508条规定:“因欠缺结婚意思而缔结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包括:结婚人因偶然无能力或其他原因而在无意识下做出该行为;结婚人对另一结婚人之个人身份的认识存有错误;结婚意思表示系在外力胁迫下做出;假装结婚。
 
  7、其他特殊规定
 
  一些国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秘鲁家庭法》规定,与参与谋害配偶的人结婚无效;拐骗者与被拐骗的女子结婚无效;婚后发现一方患绝对不育症、不治之症、传染病、遗传性疾病对后代造成威胁者,或发现配偶行为不端被判处两年以上流放或监禁等情形的均可提出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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