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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不请“私家侦探”靠什么取证

发布时间:2015-12-05 13:59      信息面向地区:婚姻调查      浏览次数:
  最早经营这项业务的公司是在南方,在去年以前,全国只有几家这样的公司,现在北京、南京、成都、沈阳等大中城市出现了多家“外遇调查”公司。他们自称仅仅是在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查权,而不是什么侦察权。他们也认为这是一个“擦边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稳私权,引火烧身,这也是他们不愿向外公开的一个原因。
 
  这些公司都坦言,他们的生意并不难做,有时还要排队。而且,他们收取的费用也不菲,低的起价5000元人民币,高的起价达几万以上,当然有涉外的要按每天或每小时多少美元计算。一般来说,接案后调查周期由公司来安排,如果客户提出加急或额外要求是要另外收取费用的。
 
  “外遇调查”公司一般只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资料,而对于他们的亲属、同事、朋友、社会背景等况,公司一般不提供。他们承认在取证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一些人的隐私,但他们绝对不会采取暴力,“采用合法手段和器材”。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照片、录音带甚至录像带等“实据”,但所有这些证据法庭是否予以认可,他们就不能确定了,而且,出于为个人和公司考虑,他们一般不提供人证,不会出庭作证的。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对于诉讼案件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偷拍、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此外,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但不捉奸,就是“姑息养奸”又导致社会混乱。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
 
  就“外遇调查”对于家庭婚姻生活的影响一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女士认为,当前的社会是商品社会,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个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行业。在20年前,这是个不可想象的行业。那时对于“婚外情”的调查仅限于组织谈话,群众揭发和自我交待。那时,社会没有这个需求。现在,人们“明白真相”的愿望是无法阻拦的。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赔偿,取证就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问题。而对于“婚外情”的调查,公安机关不给办,自己调查既消耗精力又浪费时间,而且有些事情自己根本不可能办到,于是,一些人通过找代理来取证,这只是一个手段。国外由于商品化程度较高,就有许多这样的“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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