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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丈夫给小三买房,妻子提出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16-02-22 15:24      信息面向地区:婚姻调查      浏览次数:

  丈夫另结新欢,还出资购房与“小三”筑爱巢,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却拒不出庭应诉,妻子无奈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婚内财产。近日,徐 汇区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银行存款9.8万元以及股票折价款80万元。郑女士和林先生都是浙江人,1994年登 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林先生是私营业主,企业经营红火。据郑女士说,2001年林先生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姓吴的女子。2003年,林先生在上 海购置了一套房屋,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搬到上海。她没想到,吴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上海,并在此后为林先生生育了子女。2011年3月起,林先生索性搬去和吴 某同住不再回家,

  郑女士在伤心之余决定和丈夫离婚。由于丈夫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郑女士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可通过调查却让她惊讶地发现, 原来早在2009年9月,林先生就曾将230万元划归吴某。吴某于当月在徐家汇地区购置一套房屋,并取得产证。如今,房子已被吴某出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 益,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8742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除专属于被告个人的以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大额支出时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将巨额资金 转给案外人,未征得原告同意,被告又不能合理说明转账用途,因此可以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所以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虽非离婚诉讼,但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判给原告较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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