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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浅析刑事实务中对“私家侦探”调查行为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14 09:14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在日常生活中,“私家侦探”(1)一直是披着神秘面纱的存在,大家对其既熟悉又陌生。作为一个舶来品,“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仅有短短三十年。一直以来“私家侦探”这一职业并未被我国官方所认可,其所开展的调查业务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试从刑事实务视角,对“私家侦探”调查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进行厘清和分析。
 
一、“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及法律地位
 
(一)由机构到公司,“私家侦探”在夹缝中求生存
 
在我国,“私家侦探”的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私家侦探”性质机构,常以“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名义存在,业务范围涵盖民事、经济纠纷受理、债务追索、亲友查找、个人隐私调查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在资金信用、夫妻忠诚度、知识产权、寻人寻址找物等方面的调查取证需求持续增长,而相关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又十分有限,“私家侦探”公司提供的调查取证业务正好能填补这一空白因此,尽管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但“私家侦探”公司仍在我国得到了稳步发展。
 

 
(二)“私家侦探”公司开展的调查业务及其行为模式
 
在具体开展的业务方面,由于这些“私家侦探”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往往将经营范围定位在法律咨询、商务调查、市场调查、知识产权咨询、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业调查服务、婚姻信息咨询、安全系统监控、网络安全信息咨询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实际开展的业务中确实包含部分正当合法业务,导致实务中对这类公司的合法性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尽管包装形式多样,但“私家侦探”公司实际开展的经营项目仍以婚外情调查、找人寻址、手机信息查询、代人讨债等传统业务为主,其中更是以婚外情调查、找人寻址为代表的调查业务为核心。实践中,这类调查业务的具体行为模式是:委托人(客户)先与“私家侦探”公司签订相关委托调查协议,然后由委托人提供被调查人的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住址等基础信息,再由“私家侦探”公司指派具体的调查员(外勤人员)通过采取车辆定位、跟踪蹲守、偷拍照片、偷录视频、查询被调查人开房记录、通话记录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经整理打包后提供给委托人,完成调查任务。
 
 
二、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对“私家侦探”调查行为的定性
在刑事法律层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修改与完善的过程,相应的,刑事实务中对“私家侦探”调查行为的性质认定也由模糊不断趋向明确。
 
 
三、刑事实务中“私家侦探”案件的辩护方向探析
 
“私家侦探”的调查业务均基于和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调查协议开展,调查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仅向委托人提供,而由于委托人与被调查的目标人员基本有某种特定关系(如夫妻、情侣关系),委托目的也相对明确(如确定伴侣是否忠诚等),因此委托人在获得相关个人信息后,不会将这些信息进行二次扩散传播,亦不会用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使被调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陷入高风险状态或者造成实质危害。
 
 
不可否认,刑事实务中“私家侦探”案件裁判尺度趋向统一,客观上对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困难,尤其在定罪层面,律师在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确实越来越小。但在量刑层面,除了在具体个案中挖掘传统的从轻减轻情节外,律师应结合“私家侦探”案件区分于传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上述特点,在社会危害性方面进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较轻量刑多做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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