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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婚姻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11 17:10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一、婚姻赡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姻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基于婚姻的效力,不受婚姻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然而,大多数婚姻赡养纠纷都源于双方的矛盾。婚内赡养对夫妻双方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与债务的履行明显不同,是有条件的。
  一般认为,婚内赡养义务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赡养的需要,二是赡养的能力。只有一方有赡养的需要,另一方才有赡养的义务。这种赡养需求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夫妻是生活在一起的伴侣。当其中一方需要赡养时,另一方在有赡养能力时,应当承担帮助和赡养的义务。只有当义务人有能力养活自己时,履行赡养义务才是可行的。比如,夫妻双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不能在方便时要求对方履行赡养义务。这个时候,他们的生活只能靠子女供养,或者靠社会救助。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抚养能力的认定主要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只要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能够维持其本人和其所在权利人的基本生活,就应当认定其具有扶养能力。
  有人认为,当一方生活困难但有子女赡养时,另一方方便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婚内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子女赡养父母也是履行法定义务,两者并不冲突。规定婚内赡养义务是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解决夫妻一方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的情况。所以,只要被赡养人确实需要赡养,赡养义务人就不能推卸,否则容易助长夫妻不和,甚至导致遗弃。
  二、履行婚内扶养义务的方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在我看来,将婚内赡养义务的履行局限于支付赡养费,将夫妻间义务的履行完全货币化,似乎是不合适的。
  婚姻赡养义务基于夫妻关系而存在。如果这种义务只是以金钱的形式来履行,夫妻关系就等于名存实亡。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权债务的承担获得货币补偿。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义务,不要轻易拆散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履行婚内赡养义务的方式不应仅限于支付赡养费,还可以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生活上照顾、陪伴的精神慰藉。因为给予对方精神安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然产物,既符合立法初衷,也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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