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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该怎么要回?

发布时间:2024-07-03 16:47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婚姻是感情的升华形式,但随着生活环境、经济环境、思想兴趣的变化,人们对感情的追求也会发生变化。伴侣不可能是完美的。当人们对伴侣的某个缺陷不满时,很容易对缺乏伴侣优点的异性产生一种好奇心,步入“婚外情”。冒险过后,一切如常,但婚外情“甜蜜感情”期间给爱人的钱和财物,往往因为两人关系的结束而被索要回来,导致财产纠纷越来越多。
 
  
  一种观点认为,婚外情期间,为了维持双方的不和,通过正当关系给予情人的财产,本质上是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不必要的、允诺的合同。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依法生效。赠与的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依法任意行使撤销权,但财产已经给付并被对方实际接受的,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给付财产的行为应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返还财产。因为财产通常是未经法定配偶同意支付的,侵犯了法定配偶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丈夫或妻子有权不经配偶同意,将约定的财产赠与他人。据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等关系的存在,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应属于赠与。赠与行为的完成是因为对方实际接受了财物,赠与后无权要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为无效。
  
  其他共有人明知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以认定为有效。可见,丈夫或妻子对共同财产享有处分权的前提是取得对方的同意或对方的默许。否则,其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婚外情人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在不知道情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收受财物,其主观性是好的,只承担返还“既有利益”的义务,不再存在的利益不能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费的收受财物,而只返还已存在的收受财物。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主观上是恶意的,那么也应当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即如果收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的返还义务是不可避免的;“第三人”收受财物时不知情,后来知道的,可以按照其知道的时间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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