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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离婚后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9-28 19:24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一、婚前按揭购房离婚后增值部分怎么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于婚前进行了按揭购房,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式应体现如下:房产之增值部分等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的总额量除以购置时的总金额再乘以离婚时所涉及的房屋市值,然后扣除夫妻双方在整个还贷周期中所偿还的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结婚时需要公证吗?
  
  要对这类情况作出处理,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通过申请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方式,这能够更加清晰并且具有权威性的证明该房屋确系个人私有财产;
  
  其次,财产的归属权不会受到婚姻状态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影响,因此即便在婚后仍然持有房产证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权证明,也无需额外进行公证程序,并且依据房产证上的签发日期与结婚证上的日期,足以判断出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私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此段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假设男方在结婚前依据按揭购房原则购买房产,那么当二人决定离婚之时,该房产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所示: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的总额相除,得出的结果即为增值部分;其次,将上述增值部分与购房总金额再次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增值数值;最后,从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中减去还贷期间双方已经偿还的款项,便可得出最终的增值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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