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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中国“私家侦探”行业十八年名分之争

发布时间:2016-02-15 11:18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导读]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亮相社会。第二年,公安部就对私家侦探及其调查公司发布了“禁令”……

  ◎2005年8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的“私家侦探”韩冰出示了以个人头像和名字申请商标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

  ■从业人员在法律明令禁止下仍锲而不舍争“名分”

  ■采取“跟踪、恐吓、心理施压”致此行业公信力极低

  ■简单取缔可能使公民丧失维权能力形成新的“不公正”

  14名“私家侦探”日前被送上了北京朝阳法院的法庭。他们被指控犯下“五宗罪”,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三项罪名,是首次适用。

  自1992年出现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起到今天,即使1993年公安部《关于禁止开办“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禁止“私家侦探”业务,2004年,沈阳方面也曾公开取缔其非法集会,但时隔多年后的今天,“私家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然以各种形式或名义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发展。

  一个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中国的“私家侦探”到底有没有或应当不应当有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私家侦探”又该如何争取生存空间?简单取缔“私家侦探”是不是“极不公正”?然而,“私家侦探”们的公信力实在又让公众无法忍受,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家侦探及其调查业务,绝不仅仅是公开取缔和明令禁止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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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名“私家探员”北京受审

  ■三项罪名首次适用

  日前,因非法从事讨债、婚姻调查等活动,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荣浩等私家侦探和通信公司员工共14人在朝阳法院受审,他们共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等5项罪名。据悉,此案为后三项罪名的首案。

  此次涉案的有5家调查公司,其中4家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荣浩。张荣浩现年47岁,仅有初中文化。

  检方指控称,2004年7月,张荣浩先在西城区成立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然后又合伙注册北京神州天之剑商务调查公司、北京东方天目商务调查公司、北京神州皓天商务调查公司,他们的主要业务是帮人讨债和婚姻调查。张荣浩的哥哥张荣涛则成立了北京都市猎鹰商务调查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买进公民个人信息,再卖给弟弟的公司。

  在拿到诸多个人信息后,这4家公司实现资源共享,共同雇用徐楠、陈明磊、肖国刚(另案处理)等人从事讨债和婚姻调查活动。

  ■跟踪追债:女债主被吓得流产

  案卷材料中,张荣浩自称手下有十几个调查员,公司给每人配一台摄像机,调查员在外拍摄取证,有汽车的还用跟踪仪追踪,调查隐匿的财产。开庭时,张荣浩矢口否认此事。

  他说公司是从2006年才开始做调查业务,开展之前专门对员工进行培训,严格要求调查活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对于婚姻调查,他们只让员工持摄像机,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在公开场合如实记录被跟踪人的行为活动。

  他手下的徐楠等人也表示,他们代为讨债根本没有亲自上门要钱,而是到欠款人家门口去蹲点。“我们没打他骂他,也没拘禁威胁他,只是给他们一种心理压力,使得他们最终愿意还钱。”

  但在张荣浩此前的供述中,公司雇用多名东北籍男子,通过“软暴力”讨债。他们用“贴”、“缠”等手段,三番五次到对方家中或单位进行威胁、恐吓,施加心理压力,使欠债者难以承受。其中一名孕妇曾因被追债,吓得流了产。

  ■婚姻调查:“情敌”被害

  在庭后接受采访时,检察官介绍,此案还牵涉到丰台区的一起血案。男子安某与妻子离婚后,发现对方新交了一名男友。想和前妻复婚的他,便委托任发所在的调查公司调查情敌的住址等相关情况。

  调查公司依靠手机跟踪定位等方式,成功地将“情敌”的住址找到后卖给安某。安某冒充快递员敲开了“情敌”的房门,将对方及其朋友连捅数刀致死。直到去年,安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目前已经伏法。

  ■移动、联通、网通5员工同案

  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在朝阳法院审理时,与他们同台“受审”的,还有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5名员工。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上述三项罪名在2009年2月出台,这5个人是新罪名出台后国内被揪出的首批通信运营商的内部员工。

  这些通信公司内部员工,在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后,出卖或转让给调查公司。调查公司则据此大肆承揽跟踪定位、帮忙讨债等业务。

  40岁的唐纳宇已经做到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据悉,2008年6月至8月间,唐纳宇利用单位内部系统,先后帮调查公司提供了百余条联通用户的通话清单,共收取“劳务费”2万余元。联通公司的一份工作说明显示,唐纳宇掌握的监控系统可以进行手机定位。唐纳宇凭借自己负责特别通讯的技术支持(配合司法机关的大要案工作,如手机定位)这一特殊职权,还私自帮助调查公司查找过几次机主的位置。

  检察机关称,由于调查公司掌握了手机定位技术,一名受害人因手机通话记录和基本信息被泄露,遭私人侦探定位,最终被仇家杀害于家门口。

  “东方亨特”等4家调查公司的老板张荣浩说,他手下一共有十几个调查员。所谓婚姻调查多是调查婚外情,公司给每人配备一台摄像机,调查员在外拍摄取证,还可以调查隐匿的财产,有汽车的使用跟踪仪追踪。调查公司还在网上有固定的QQ群,群里都是干调查这行的,要查什么信息在网上发个帖子,就会有人提供信息。

  ■检方指控:5公司盈利150万

  检方指控,从2004年7月至2008年10月,4家公司承揽业务,获利20余万至50余万,共150万余元。

  检察官付晓梅介绍,公安部、工商总局、两高曾相继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并认定以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去年10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去年6月1日,工信部发布实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付晓梅说,在本案中,通信公司的内部员工调取公民个人信息,修改客户密码,提供或出卖给他人。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给社会治安和市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14名被告人全部认可出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等事实,但张荣浩等人不承认盈利金额。他们坚称,这4家公司是独立的经营者,不能将其收费的账务叠加到一起,因此他们的涉案金额并非“特别巨大”,情节并非“特别严重”。……

  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日本私家侦探公司出现了一种新职业,叫专职诱捕者。诱捕者将与一名被妻子指控有家庭暴力倾向的男子见面,之后在旅馆发生性关系。私家侦探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用摄像机和照相机全程记录,最后这些证据将被编辑后交到客户手中。该男子的妻子希望雇佣私家侦探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提出离婚。

  “私家侦探”十八年“争名分”锲而不舍

  ■“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 六年前胎死腹中

  无独有偶,6年前,也是在这个季节,甚至同样是在6月初,私人侦探界业内人士(该名称现已被有关方面禁用)首次在公开场合亮相,并直接冠以“私人侦探”名目。然而他们组织的所谓“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备会”还没召开,就遭遇了“灭顶之灾”——沈阳有关部门以“非法组织非法集会”为名取缔了此次会议。

  2004年6月5日上午,由中国调查员联盟主席、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所长孟广刚发起的“首届中国私人侦探论坛暨中国私人侦探协会成立(筹备会)”的代表,陆续来到会址沈阳报到。按照会议程序,当晚,将召开一次筹委会成立预备会;6月6日和6月7日,会聚此地的约100多位“私人侦探”将参加协会成立的“筹备会”,并选举出会长、副会长及组织机构人员,确定《协会章程》、《中国私人侦探宣言》等一系列文件,并且内部出版和分发中国私人侦探的第一本刊物《侦探》。

  由于会议承办方事先发出的媒体通知函中有“拟出席本届大会的嘉宾有国家公安部的现任重要领导……”等字样,被许多媒体看作是一次私人调查业发展史上可能会有所“突破”的里程碑式会议,共有数十家新闻单位前往报道(会议解散后,还不时见到刚刚赶到的记者)。

  记者在会议现场看到,场外上空悬挂着红色的“中国私人侦探(调查行业)协会筹备会”的横幅,周围飘扬的彩色气球上也写有“欢迎公安部领导”等字样;据承办方介绍,沈阳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的几位同志,届时也将出席会议,但是是以对私人调查业进行调查的名义参会。

  然而5日傍晚,风云突变。谁也没有料到,沈阳市民政局和省市及当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突然不期而至,来到会场,监督会议工作人员将红色会标撤下,随后又降落了约十个飘着彩带写着标语的气球,并将相关会议资料和175本《侦探》杂志收走(有些已经分发给会议代表)。

  据沈阳市民政局一位吴姓处长向与会记者介绍,此前早些时候,他们已向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送达了有关“取缔”决定,下午这次已是“补充通知”。

  该《〈关于取缔“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决定〉的补充通知》如下:

  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取缔“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4年6曰5日上午送达你所。你单位在接到《决定》后,应立即停止以“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允许以“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名义召集会议和以任何其他形式讨论研究和“筹委会”相关内容;不允许以“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名义悬挂会标;不允许以“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名义发放相关资料;任何以“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名义引发的相关材料一律上交。

  据悉,当日下午,沈阳市民政局曾发过一个“通知”,以该筹委会未向民政部门备案报批,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社团组织登记相关规定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为由宣布“取缔”该“筹备会”。

  ■十八年“无名分”夹缝中求生存

  1992年中国第一家“私家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亮相社会。第二年,公安部就对私家侦探及其调查公司发布了“禁令”。

  深圳蛇口区大成顾问行的投资人董泽文,于2002年11月向南山工商局提交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在原经营项目上增加“民商调查”,其具体内容包括接受委托查找失踪人口和查找债务人下落等。2003年4月8日,深圳市南山工商分局驳回其变更申请。董泽文不服,于2003年4月21日将南山工商分局告上法庭。2003年6月3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南山工商分局程序合法。董泽文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会议前,深圳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大成顾问行申请增加经营“民商调查”为公安部所禁止。

  记者调查发现,全国各地工商机关,在对经营项目的审核上,并不统一:辽宁的克顿调查事务所和甘肃的求实调查事务所,就被准许进行民事或民商调查,后者干脆名字就叫“民事调查事务所”。

  有人说,长期以来,中国的私人侦探一直游走法律边缘。法律人士分析,“私人侦探”容易触犯的刑事法律有8条之多,即非法获得或持有国家秘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妨碍作证;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虽然1993年的公安部“禁令”未明确解除,但是沈阳会议前,公安部又颁发了《关于开展私人调查服务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公治办2004第175号)文件,首次在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浙江、福建等全国10个大城市对私人调查服务机构进行公开调研。业内人士认为该调查将为规范管理该行业做好必要的准备,有关部门此举预示着一直没有得到承认的“私家侦探”可能由此走向合法化。

  ■“中国私家侦探网”很想蹿红

  日前,记者键入“私人侦探商务调查公司”关键词,然后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发现目前这个被多个相关部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行业——私人侦探业居然有了自己的网站——“中国私家侦探网”,红色的背景映衬着 “中国私家侦探网”7个黄色的汉字,下面一行对应的则是英文。在该网站首页左上方,是该网站或者说该行业的“logo”——一个两边由乳白色麦穗花环托护着的类似警徽的蓝色图案,下面则是网址So007.cn。

  细数一下,几乎全国所有省市都有了各类名目的调查公司,不管名称如何,其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不外乎以下几类:从事民事和商务商账追缴;商贸调查;婚姻财产以及婚外情调查等业务……有的还特别注明了自己公司的超强人选: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调查队伍,他们分别来自部队、警察、律师及从事私人侦探工作多年的精英。……

  此外,该网站分类包括:新闻中心、法律咨询、典型案例、侦探视频、求职招聘、学习交流、侦探文学、侦探……甚至还有相关的理论探讨和论文征文。

  有意思的是,其中一篇论文题目就是《中国私家侦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立法原则》,这篇文章自2月刊发后,截至记者搜索日,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已经有了514次访客的点击量。网站还为该文配发了编者按。

  通过阅读按文,可以明确一点,就是他们自己也知道自己目前所从事的行业是不合法的、是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

  据该文编者称:十五年来,私人侦探在我国相继出现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私人侦探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侦探公司”现象的存在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虽然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立法,表明侦探行业在我国的合法或非法地位。

  但任何关注现实和未来的人们都看见了侦探业在我国的实践依然盛行。

  业内人士普遍呼声高昂,要求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侦探业“名正言顺”,民间自发组织的多次行业同盟会议企图以此方式来呼吁和引起国家高层的关注和重视。其主流观点认为,尽管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弊端,但仍是中国社会不可缺少的现实需求。

  我国不应再排斥私人侦探,而应明确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使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尽快走上合法、正规、理性的道路。

  日本私家侦探公司出现了一种新职业,叫专职诱捕者。诱捕者将与一名被妻子指控有家庭暴力倾向的男子见面,之后在旅馆发生性关系。私家侦探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用摄像机和照相机全程记录,最后这些证据将被编辑后交到客户手中。该男子的妻子希望雇佣私家侦探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提出离婚。

  “私家侦探”爱恨纠结

  ■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今违法是为了明合法

  就在会议召开前,记者先独家采访了会议主办单位、此次会议发起人之一,曾被冠以国内私人侦探第一人的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的孟广刚所长。他当时告诉记者,召开此次会议的初衷,是出于业内人士不甘于再继续“半地下”状态、不甘于总是没有主管部门、不甘于业内鱼龙混杂的无序局面;想有个合法“名分”、想找个主管“婆婆”、想先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来达到“自己管理自己”的目的。

  有关人士称,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私人侦探要想形成自己的“协会”,首先就要有“筹委会”;而根据国务院有关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要成立“筹委会”,要满足有50个以上同仁签名发起的条件,首先得由主管部门同意;然后才能上报相对应级别的民政部门备案报批。

  众所周知,私人侦探业目前在我国还未取得合法地位,也未有相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可以说,他们现在要想进行“行业自律”,要想合法地取得“筹备会”资格实际是不可能的;因此有人说他们面临的是两难选择:要么就“悄没声地”不要“名分”自己干自己的;要想所谓“行业自律”,就得冒违法的危险。这对大量从事私人侦探业的人士来说,确实是个两难选择。

  其实,孟广刚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特别强调,私人侦探行业本来就是个高风险的特定行业,其特点是老实人干不了,能干的人又很难把握。目前内地一千多家私人侦探机构共有十余万名侦探员;人员良莠不齐,存在不少问题,设立私家侦探协会制定行业游戏规则已迫在眉睫。他说我们只有先进行行业自律,然后才能促进立法;争取尽早让私人侦探业堂堂正正走入历史舞台。

  他认为召开这次会议有两个目的:一方面是对侦探业进行理论研讨;同时,针对目前侦探业的“混乱”局面,力促中国私人侦探协会成立;先进行行业自律,然后再促进立法。大会准备提交一份申请成立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的报告,还要通过一个私人侦探行业的自律条约。

  据悉,按原会议日程,此次大会要选举出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筹委会领导成员,通过《中国私人侦探协会章程(草稿)》、《中国私人侦探协会暂行条例》、《中国私人侦探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并向国家相关主管和立法部门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成立该机构的《申请报告》。

  ■简单取缔可能“极不公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权或伤害,仅仅依靠执法机关,不能满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要求。比如:当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因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面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往往无力承担调查取证的责,同时又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帮助。如果再限制当事人求助或接受私家侦探及调查机构的帮助,就将面临证据不足导致败诉或无处控告的境地。这种限制,对当事人或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国家执法机关不能提供或满足的正当调查需求不仅仅如此。再如: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调查,不正当竞争、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商业窃密等调查,保险理赔欺诈调查,招聘用人的虚假欺骗调查,知识产权的侵权盗版……等等,都要由当事人自己想办法调查。

  对所谓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的管理监督,绝对不是简单取缔涉罪判刑那么简单的事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侦察系李蕤也提出:我们目前更该思考的是如何正面引导这个圈子中的人去合法从事相关业务,既满足了社会需求,又避免了其恶意运作。

  ■“私家侦探”先要学会守法

  “取缔”事件发生后,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王太元教授向记者发表了独家观点:沈阳这件事发生后,我听到了种种说法。有人说,“网上早就有消息了,主管部门应当知道;知道而没有制止,就是默许。所以我就是合法的!”这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主动申请与对方知道是两个概念:依法申请是你的法定义务,没有正式申请、未经批准就活动,肯定是违法的。主管部门事前知道不知道、制止没制止都一样。

  还有人说,成立社团要求有主管部门,我们哪里去找主管部门?因此,只能先干起来再说!不对,找得到找不到主管部门,不是未经申请、批准而自行活动的理由,也许这种规定真的不合理,但是,不合理的就不合法了?不执行不合理规定甚至直接与之冲突,反倒是合法的了?未废止的法律法规还得执行,这就是依法办事,也就是依法治国!

  还有一种观点:我们的会还没开,筹委会就还不存在嘛,怎么能用“取缔”一词呢?但是,会议各种宣传品上写得明明白白,连徽章都设计完成并印刷、制作了不少,这不就证明筹委会既存在也活动了吗?就“取缔”而言,自身是否宣布成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已有上述事实。

  我认为,不管叫“私人侦探”还是叫“民间调查员”,这类职业的最大特征,是“涉法”。如果还想干这个工作,首先就得学会守法。高水平的私人侦探、民间调查员,肯定是在守法前提下用法维权。

  ■“私家侦探”如何争名分?

  王太元告诉记者,他个人是赞成依法形成民间调查员这一职业的,但他不赞成马上合法化,尤其不赞成一些人目前的推进方式:长期准备,广泛传扬,突然运作,大肆炒作,希望造成既成事实,以此逼迫主管部门就范———事情闹大了你就只能同意,否则就难面对国内外舆论。

  他认为,使没名没分的私人侦探业向名至实归的民间调查业发展,对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相当的意义。问题在于该如何推进?

  他的建议是,全面深入的研究,就着一个问题搞调查、写文章;在公众、社会还难于接受的情况下,可以先在专业人员中小范围研讨,并得出成果提交主管部门、立法机关,供其参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这些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教训,自然成为立法的参考资料,有了充分的研究的实践,相对科学的法律的出台就不困难了;而这法律一旦出台,民间调查事业也就真的“浮出水面”了。

  ■“私家侦探”让人信得过很难

  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研究员、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海说:在现阶段的关键是提升国内侦探业的公信力。

  他认为侦探业也好、调查业也罢,都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纠错机制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认识怎么评价侦探业的重要性都不过分。但是国内侦探业现在的社会评价并不高,一说到侦探往往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查婚外情、包二奶等窥探别人隐私的形象;而且,国内侦探业的公信力一直在呈下降趋势,某外资公司就曾经明确表示只聘请外资侦探公司而不再聘请国内的侦探公司开展打假业务;另一个可以眼见的事实是以前涂鸦广告通常是“办证”加一个手机号码,但现在已经有不少涂在地上墙上的手机号码前面是“侦探”两个字了。

  他说,现在几乎谁都可以从事侦探业(甚至很多做侦探的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收了钱不做事,或者做不好也不退钱的侦探往往并没有受到什么惩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照骗不误。当然,这部分人可能只是少数,但是对于整个侦探业公信力的破坏却是很严重的。

  他认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对侦探业的管理,借助立法和政府的参与来提升国内侦探调查业的公信力。美国各州对侦探业的管理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管理都比较严格。和律师一样,侦探要执业需要同时具有两个执照。首先执业者个人得申请侦探执照,要开业还必须申请侦探事务所执照,就算只有一个人,也必须得另外申请一个侦探事务所执照才可以开业。侦探没有特权,但是一旦失信,除了赔偿外有可能侦探执照和侦探事务所的执照都被吊销,搞不好还得坐牢。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失信的风险成本是巨大的,一旦失信往往今后连好点的工作都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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