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雯 李倩
追踪“假牛肉干”事件近半年,曾去过广西
“假牛肉干”事件,将一直藏在幕后从事打假行业的济宁职业打假人王杰,曝光在公众面前。有人称他披露“假牛肉干”大快人心,也有人非议他10万元“知假买假”类似“敲诈”。
王杰称,他涉足打假行业有7年多时间,自己的打假团队有跟踪、监听等调查设备,发现、采购送检、追查源头,整个调查取证的过程有如“私家侦探”。一次打假事件的取证最长能持续一年多时间,“假牛肉干”事件他们就已经跟踪近半年,调查济宁当地各超市、摸底济南经销商情况,甚至到广西厂家“侦查”,并花费4万多元送检“假牛肉干”。
“也有些打假人是基础打假,不会这样层层调查,只是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或者产品出现过期等等。”王杰说,这样不花工夫和成本去送检和调查的基础打假人,每年收入也能有30多万元,好的能达50多万元。
王杰没有向记者透露他们打假的年收入,但他说有比他们更为大型的打假公司,主要集中在南方江浙一带,打假设备和调查取证更严密,专门针对皮草、保健品等高端产品打假,成百万地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每年打假收入能有上千万元。
自1995年“王海打假现象”后,20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职业打假人,有的联合成立了职业打假公司,从事着如“私家侦探”的打假行径。
多与商家“私了”,一般是“假一赔五”
职业打假人靠“知假买假”过活,是否合法?
“之前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是否适用于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直存在争议。”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的杨力称,在最高法出台关于“知假买假”的相关说明规定之前,不同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消费者,是否能够依法索赔的处理并不一致,职业打假人维权败诉的情况并不鲜见。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力说这条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也变相定义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维权。但是,杨力他们接过的打假诉讼案件并不多,很多职业打假人不会走司法诉讼,而是与商家私了。“职业打假人是为了赚钱,只要商家肯私了,他们不会再把事件披露出去。”
杨力说,从事假伪食品生产或销售的经营者处罚很重,超过5万元就构成刑事案件,职业打假人抓住法律利剑,倒逼商家拿钱私了,从中谋取私利,谋利之后便息事宁人。
王杰坦言,由于走司法程序复杂、耗费时间太长,多数职业打假人都会选择与商家“私了”,一般是“假一赔五”,“假一赔十”的商家并不多。
职业打假是“双刃剑”,能打假也能搅乱秩序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业内专家称,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对于法律条文、专业知识非常了解,容易发现市面上存在的假劣产品,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震慑更多经营者依法经营,起到净化市场的社会效果。但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是以谋利为目的,这与正常的消费者打假不同,形似“骗与被骗”的往复,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游走,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市场秩序问题。有的职业打假人,承担各行业委托的恶意竞争,有目的地举报委托者的竞争对手,搅乱商业秩序。
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与敲诈勒索挂钩,专家认为,如果职业打假人是在法律规定的索赔金额范围内索要赔付,是合法的,但是“狮子大张口”的过度维权,利用监管部门或媒体力量倒逼经营者高额赔付,就属于过度维权,这种现象也时有存在。
曾有学者将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省消协专家称,正是因为有假劣产品的存在,才会有职业打假人这一灰色人群。所以,只有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从源头把控减少假劣产品的存在;厂家、商家良心经营,向假劣产品说“不”,才不会被职业打假人咬住不放。(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