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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私家侦探

发布时间:2015-05-19 14:00      信息面向地区:安徽      浏览次数: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立私家侦探在社会的地位,他们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带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200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这一规定对淮北私家侦探的工作开展找到了合适的法律解释。
 

  对于关私人侦探存在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侦察权和隐私权。我们都知道,侦察权国家赋予执法机关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权力,其它机关、团体、个人无权行使。私人侦探的侦察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机关单独享有的侦察权?还有就是私家侦探往往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
 

  目前,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社会现实:中国数量庞大的弱势阶层、群体,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在不健全的司法环境中,权利正在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得不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转而求助于私力救济。我想不应被认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侦察权,而是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说到侵犯隐私权,自然私家侦探的调查可能会侵犯一些人的隐私,但是换做官方调查,有关隐私的案件同样侵犯,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实际上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对私家侦探合法搜集到的证据只要运用得当,也可作为呈堂证供。
 

  事物都有它的双面性,我们应该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待它,不能看到它可能存在的某些缺点就否认它。同样的对私家侦探来说。我们不能只看到私家侦探的负面,而忽略了它所起到的正面作用。也许从某些立场来看仍是弊大于利,但是这个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对司法机关的公正高效的执法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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