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私家侦探等民间调查人员没有侦查权,但是人们可以委托他们代替自己行使调查权,只要私家侦探在调查工作过程中,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是可取的。私家侦探在接受委托展开调查取证的行为中,很可能会采取某些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于人们的隐私来说,当然不会被接受。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信息的不对称是个普遍的问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某些不公正的对待,要想获取一些有利的信息,往往都会借助于社会上的调查机构。三明私人侦探公司便应运而生。执法机构不可能为每一个人提供充分完整的信息服务,当某些群体遇到这些问题时,都要通过自己提交有用的证据来让司法机关处理。而往往自己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在种状况下,就有人委托私家侦探来解决他们的问题。公民信息不对称与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矛盾的问题。但是事情总要解决,且不管有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如果以个人的隐私可能被侵犯的理由,来禁止人们借助社会力量调查取证,那么,相关执法机关就应该负起责认,来完成人们的调查需求。
当然事情都有它的双面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私家侦探等民间调查组织过于泛滥,那么对公民的个人隐私肯定有着隐患,所以,最好加以规范的法律引导,让其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从而降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诉讼方面,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条件因素的制约限,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获取证据。所以在很多时候,借助于三明私人侦探公司也不失是一个好的选择。这也就是私家侦探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