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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15-05-21 16:17      信息面向地区:广西      浏览次数: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梧州调查公司总结的一些原因:
 

  【一】历史原因。
 

  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受“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时至今日,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观念虽然大为淡化,但未绝迹,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还比较严重。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掌握着家中的政治经济权力,其他家庭成员则处于附庸地位,只能老老实实地服从家长的驱使,稍有不从,暴力接踵而来。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特别那些受害最深的妇女,在封建的伦理、道德、传统的影响下,失去了人权、人格观念,把家庭成员对自己施行的暴力行为视为一种正常的、司空见惯的解决家务矛盾的唯一方式。
 

  【二】社会原因。
 

  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人们的意识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多数人的思想观念上,还没有把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人身权利、一种违法行为来对待和认识。在一些人看来,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不能与社会上的暴力行为相提并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事务,是个人的私事,家庭成员之间任何形式的矛盾、冲突都应该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处理和解决;二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上,我国在制定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对惩治家庭暴力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确实存在许多不足。执法上,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家庭暴力打击的不及时和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还没有把家庭暴力视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力的违法犯罪,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将家庭暴力排斥于法律制约之外。
 

  【三】经济原因。
 

  家庭暴力的存在与发生,与社会及家庭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家庭中无形中形成了谁为家庭的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人多,谁就在家庭中占有了主导地位、说了算的现象。二是女性经济地位较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对丈夫存在过分依赖心理,不敢反抗、逆来顺受。
 

  【四】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
 

  部分受害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认识存在误区。一些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外人不宜干涉,存在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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