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一般是指不希望被窃取和透漏的私人信息。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总之,所谓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因此,洛阳私家侦探公司总结出隐私权有以下几种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隐私权只能由个人享有,法人不能享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人是拟制主体,在很多方面,法人的拟制人格权益方面与自然人的权利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排斥的情形。例如,法人的商业秘密与经营秘密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其应当受到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而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此外,在自然人之间,隐私权利人与侵犯隐私权人是特定。
二、内容的广泛性。
从内容上来说,隐私权包括似生活的信息秘密、私人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物的自主决定。因此,隐私权所包容私人不为人知的信息量特别庞大,是由一系列权利的集合。
三、可利用性。
由于隐私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人格权利,但它也有一些财产的权利。因为它容纳了很多个人的信息量,这些信息量可能在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可以被流通使用。
四、对世性与支配性。
从权利的作用方面来看,隐私权属于绝对权,其义务主体除了公民自己以外的一切任何人,任何人没有经过法律的授权或主人的允许都不得揭露、散发公民的隐私,这一行为属于法律强制性禁止行为。
五、可限制性。
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隐私权的范围逐进扩大,但这种权利的日益扩大,势必会与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直接影响与决定着隐私权的满无边际的扩展。从而,出现隐私权应该让位于社会管理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隐私权受到限制。当然,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限制隐私权。
六、可处分性。
隐私权掌握在公民自己的手中,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志向随时处分关于手中掌握个人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