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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私家侦探公司

发布时间:2015-05-20 16:52      信息面向地区:湖北      浏览次数:

  前段时间有客户来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丈夫有外遇被我发现,之后为丈夫有婚外情的事情,我们进行了交流并且发生了争执,当时的内容我用手机全录音下来,这样的录音是否可以在法庭上当证据使用?”下面黄石私家侦探公司就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的类型,视听取证资料是其中的一种,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取证手段。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要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相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4)第39号文》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秘密收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有新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裁判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综上所述,咨询者在发现丈夫婚外情后,与丈夫进行交流沟通,是有必要的,交流中发生争执,足见此时的谈话内容是外遇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咨询者抱着劝服丈夫停止婚外情的意图与之交流,本身是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善意,在无果的情况下,咨询者将当时的录音资料出示,将有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黄石私家侦探公司以为:这位咨询者的录音材料只要音质清晰,完全可以作为离婚庭审时的证据之一,再配合其它证据使用,作用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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