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过这样一个段子来标榜新时代的女性:“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好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小三”凶猛,已成为许多婚姻的头号阻碍,让众多妻子感到非常愤懑。然而要斗赢、吓退小三可不容易。即使不得不放弃婚姻,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却因为举证困难而机会渺茫。
面对小三,如果老婆同意离婚,这似乎已是一大退让。《婚姻法》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被视为受伤害女性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却因为没有有效的证据,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黄浦区婚外情调查表示,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严格,在现实过程中,总会面临一些困境,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很难实现。“重点就在于无过错方搜集的证据往往都是无效的。依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
(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
(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黄浦区婚外情调查分析,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是一般的第三者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稳定的同居,一般有共同的居所。显然,无过错方要证明这些需要提供多个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这谈何容易;同时,无过错方去“捉奸”,这是以侵犯对方隐私权为代价的;第三,常见的“一夜情”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