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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3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次
一、要求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的副本或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时必须携带原件或原始证据进行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程序。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要求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掌握的证据线索、拟收集的证据内容和拟证明的事实。
三、提供证据的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对举证期限有规定的,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三十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至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5)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在申请后七日内预交。未预交的,不得申请。
(6)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批准申请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由申请人预交有关费用。未预交申请费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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