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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佛山外遇调查隐私权与知情权及其现状

发布时间:2023-09-27 09:57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所谓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可以支配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让他人了解这些信息、活动和领域。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内容缺乏衔接性和统一性,隐私权没有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得到保护。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中,受害人是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给予救济,而最高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侵害人身利益的形式给予受害人救济。但从总体上看,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和侵犯隐私权的诉讼法律制度。
  知情权又称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最大限度地了解和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包括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可和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的条文,但对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其他法律对某项权利的保护。然而,公民充分的知情权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人们的这一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法律不仅要保护公民的隐私,还要保护公民的其他权利。所以出现了一些冲突和矛盾。立法和司法在确立公民隐私权、公民知情权等其他权利为平行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权衡作为公民个人利益的隐私权和作为他人、社会团体的其他利益,以确定特定情况下的优先和退让原则,即按照法律资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所谓“两益最重,两害最小”。比如本案中被告的婚外情是他的个人隐私,他享有隐私权,而原告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享有对婚姻生活的知情权,所以两者的权利冲突在本案中不可避免的体现出来。关键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权衡利益,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优先保护哪项权利。笔者认为,社会道德标准,即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应当成为法官衡量两种权力对立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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