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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新闻】夫妻间的特殊权利及冲突解决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0      信息面向地区:侦探新闻      浏览次数:
  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组成合法的丈夫和妻子,目的是永远生活在一起。婚姻一旦缔结,就具有法律意义。已婚男女建立夫妻关系,是配偶。基于配偶地位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婚姻的缔结和终止而产生和结束。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具有排他性。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是配偶权的基本内容。其中,夫妻双方都有依法主张忠实的权利,都负有对对方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在他们的共同生活中,应该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搞婚外性行为。这也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这种忠实义务是建立在同居权的基础上的,这种权利是绝对的,是全世界独有的,排除任何第三者介入婚姻,侵犯这种权利。也正是同居权的本质导致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确定一夫一妻制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强调夫妻必须履行忠实义务,这对现实生活中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忠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如果因此而导致离婚,受害配偶有权依法获得救济。同时,正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赋予了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生活的知情权,所以丈夫或妻子有权知道配偶是否有婚外情。
  由此可见,本文所涉案件中被告的婚外情虽然可以成为被告的隐私,婚外第三者可以享有隐私权,但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共同生活权。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权利冲突中,应首先保护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关于原告获得的日记侵犯了其隐私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当然,既然是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即行使知情权的配偶一方不能扩大公示范围,到处公示对方的隐私。否则必然构成对对方隐私的侵犯。原告引用的日记证据,不是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证据采纳。法院可以根据这一证据以及本案的其他证据,衡量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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