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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面对离婚
发布时间:2015-03-12 16:03 信息面向地区:私家侦探 浏览次数:次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外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2. 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3. 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协议离婚的缺陷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一旦生效,不仅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一般不会有隐患。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而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或判决书,当事人没有反悔的权利。若一方认为生效判决书关于财产的部分有错误,只能通过申诉处理。
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做出极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实践中,由于另一方对于一方提出的离婚要求或离婚的条件想不通,极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不能接受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及条件,并扬言要做出极端的事,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鱼死网破”型。即扬言,如果另一方坚持离婚,就要杀了另一方全家,或残害孩子,或者检举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违法行为,“让谁都不好过”等等。如果对方用这种手段威胁,一定不要屈服,否则只能是你退一步,对方又要进二步。实际上,对方放出这样的话,更多的是掩示法律上的被动,因为对方明白,通过正常途径即法律途径来达到自己的要求显然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只能通过威胁、恐吓的非正当方式维护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般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较为自私,看自己的利益很重,一般不可能拿自己的命去拼命的,因此,所谓“鱼死网破”最多是吓唬吓唬。当然,也要做好“万一”的思想准备,预防万一的发生,最重要的就是不要激化矛盾,比如,和对方正面的冲突,使对方在失去理智下,不能控制自己做出对已不利的事。
第二、“自我摧残”型。即扬言或用实际行动来漠视自己的身体,如自杀、割腕、自残、绝食等方式给对方压力,迫使对方不离婚,达到财产分割目的的方式。如果觉得自己配偶在离婚过程中有这样的自残倾向,要注意在离婚的立场上,一定要给对方坚定不移的感觉,绝对不能让对方认为自己有犹豫、反复、心软、矛盾的心理。即使对方采取了自残的行为,也坚决不要松口,最多默然。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担心,如果自己坚持离婚,对方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产生严重后果,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事实上,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也是行使人权的表现形式,如果提出离婚,对方想不通,采取了过激行为,对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行为人的伤害后果与提出离婚一方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本上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面前采取了过激行为而另一方不履行救助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比如,女方不同意男方离婚,在男方面前吞服了几十粒安眠药,男方却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女方死亡,那么,对于男方是否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罪,虽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已有有罪的判例。因此,明知或应知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还是要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当然,如果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配偶有自杀或自残行为,对于配偶的伤害后果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骚扰闹事”型。这类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是,你要离婚,你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让你好过。比如,发短信给提出离婚一方的朋友、同事揭短或恶意诽谤、到提出离婚一方的办公室闹事等。常见的骚扰闹事的方式主要是利用另一方不愿意将离婚的事声张的心理,到另一方单位闹事。比如,现女方声称要去男方单位找男方领导讲理,男方不可能阻止女方的行为,因为腿长在女方身上,但应当将自己的家庭矛盾情况告诉单位领导,以寻求支持和帮助,不要总担心丢面子。若女方真在上班时间找男方领导反应男方情况,男方单位最好派员接待一下,并告之家务事最好在家里解决,尽量不要影响单位工作。若女方执意不听,可请单位保安或写字楼保安参与调解协调,若再无结果,可以打电话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警察将女方带至警署并作了询问笔录后,女方一般不会再到男方单位闹事。
由此可见,不论是何方采取极端手段,一方不能轻易就范和让步,否则另一方会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
离婚过程中的双方心理对抗分析
一、初期阶段: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而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一方,反而为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的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
二、中期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个人的事,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了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词眼儿,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总会是有的。但是,律师不是万能的,在此阶段过程中,真正能通过律师做工作,就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为双方分歧过大,通常,仍有80%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三、后期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若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起诉后,判决是非以及财产分割的焦点集中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条款的应用上。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就会判断出法院判决的结果。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成立的,从现实“拿钱”的角度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财产方面的优惠,而一方出于早日离婚的迫切,往往也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冲击,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定音。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判离的。
四、终结阶段: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自行协议离婚。
如果说,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六个月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式正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法院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在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或基本没有,被告又要面临判离的问题,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内,通常双方还会谈判,并且,有40%的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以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求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离婚形式以及财产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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