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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欠】东莞追账公司解答抵押权和质权

发布时间:2016-04-27 15:27      信息面向地区:债务清欠      浏览次数:
东莞追账公司解答,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为同一人,抵押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和质权共同维护权利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在理论上,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非为同一人,因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均须公示,因公示而生效的抵押权和质权并无强弱之分,抵押权和质权以其设定先后确定其效力,设定在先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质权或者抵押权,同时设定的,效力相同。

    但是,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似乎比动产质权的移转占有的公示,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应当优于质权,也并无不可。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非为同一人时,其抵押物上的质权是由抵押权人设定的,质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否则,经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设定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不论该质权的设定是否后于抵押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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