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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欠】追账公司解答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

发布时间:2016-04-27 15:31      信息面向地区:债务清欠      浏览次数:

  追账公司解答,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为限,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扩张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必须合于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之要件,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予以扩张;此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之债权,原则上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不同。此外,若法律限定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范围的,债权人不得以法律限定范围之外的债权,主张留置权。例如,日本商法典第562条规定,运送人只能就运送品报酬、运费、其他为委托人垫支或预垫金额,留置运送品。

        当事人可否约定缩小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我国民法尚无规定。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或者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可对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或者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予以约定,以排除法定的担保债权范围。虽我国担保法仅仅规定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留置担保的债权,在理论上仍然应当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缩小留置权担保之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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